秦皇岛市城乡建设局
秦皇岛市城市管理局
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北方采暖低区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工作现场会”会议精神,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供热计量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全市新建建筑供热计量装置安装问题明确通知如下:
一、新建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范和行业标准设计、施工,满足热计量要求,供热采暖系统应安装供热计量和温度调控装置,居住建筑安装的用热计量装置应满足分户计量的要求,达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自2009年12月1日起,凡未按要求安装热计量装置和温度调控装置的新建建筑工程一律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及备案。
三、2008年10月1日至2009年11月30日竣工的项目,未按规定安装热计量装置和温度调控装置的,由建设单位补装。否则,供热单位不予供热。
四、2008年10月1日前竣工未按规定安装热计量装置和温度调控装置的的项目,待有关办法出台后另行通知。
秦皇岛市城乡建设局
秦皇岛市城市管理局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日